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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居留 · 美洲

透過EB-5投資移民計畫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

EB-5計畫對將合格資本以承擔風險方式投入美國企業、且該企業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工作機會的投資人核發美國綠卡。經《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改革後,該計畫仍是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主要法定投資途徑。

諮詢 Legal Wealth美國投資居留
重點資訊
主管機關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簽證由美國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核發
法源
《移民及國籍法》(INA)第203(b)(5)條,經《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修正
最低投資金額
105萬美元;投資於目標就業區或合格基礎建設計畫為80萬美元
創造就業
每位投資人至少創造10個全職職位
區域中心計畫
授權至2027年9月30日
核發身分
兩年期附條件綠卡,I-829表格核准後轉為永久居留
家庭成員
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
實際居住
須以美國為永久住所;長期離境可能危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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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美國國會於1990年設立第五類職業移民優先類別(EB-5),藉由外國投資及創造就業刺激美國經濟。投資人將規定資本以承擔風險方式投入一家新商業企業,該企業須為合格的美國勞工創造或保留至少十個全職職位,投資人本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即可取得附條件綠卡。

《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RIA)將區域中心計畫的授權延長至2027年9月30日,並將最低投資金額訂為105萬美元;若企業位於目標就業區(鄉村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或屬合格基礎建設計畫,則為80萬美元。上述金額預定自2027年1月1日起依通膨調整,其後每五年調整一次。RIA亦為鄉村地區(20%)、高失業率地區(10%)及基礎建設計畫(2%)的投資保留簽證名額;當部分國籍的非保留類別出現排期積壓時,這些保留類別在簽證公告(Visa Bulletin)中經常處於無排期狀態。

投資人可選擇直接投資自有企業(須直接創造就業),或透過USCIS指定的區域中心投資(可計入間接及衍生就業)。對於不打算親自經營美國企業的家庭,區域中心投資是較常見的途徑。RIA另引進多項誠信措施,包括區域中心年費、資金管理及資訊揭露要求;對於已身在美國且優先日期已到的投資人,亦可將移民申請與身分調整申請同時遞交。

EB-5是一項法定計畫,應與行政措施有所區別。依2025年9月行政命令設立的川普金卡(Trump Gold Card),係以對美國政府的無條件捐贈而非風險投資為基礎,透過現行EB-1及EB-2類別辦理;其條款及法律穩定性均與EB-5不同,應另行評估。擬議中的白金卡(Platinum Card)尚未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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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優勢

  • 投資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以一份申請即可取得綠卡
  • 無商業經驗、學歷或語言能力要求
  • 可在美國任何地方自由居住、工作及就學
  • 區域中心途徑讓投資人得以被動方式參與專業管理的計畫
  • 保留簽證類別可為部分國籍申請人提供較快的簽證排期
  • 同時遞件可讓已身在美國的投資人於案件審理期間取得工作及旅行許可
  • 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滿五年並符合一般要求後,可申請歸化為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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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投資至少105萬美元;投資於目標就業區或基礎建設計畫為80萬美元
  • 資本須承擔風險;不得附有保證報酬或贖回權
  • 資金須合法取得,且自來源至企業的路徑可完整追溯
  • 企業須於規定期限內為每位投資人創造至少10個全職職位
  • 投資須於附條件居留期間持續維持
  • 投資人須有在美國永久居住之意願
  • 須符合入境資格要求:體檢、犯罪背景及安全審查
  • 區域中心計畫須遵守RIA有關申報、資金管理及誠信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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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選項

區域中心投資——目標就業區或基礎建設

80萬美元

透過USCIS指定之區域中心,投資於鄉村、高失業率地區或基礎建設計畫。可計入間接就業,並可能適用保留簽證類別。

區域中心投資——標準

105萬美元

透過目標就業區以外的區域中心計畫進行投資,間接及衍生就業均可計入十個職位的要求。

EB-5直接投資

80萬美元或105萬美元

投資於投資人自有的新商業企業,該企業須直接僱用至少十名全職合格員工。適合將親自經營事業的企業家。

川普金卡(行政計畫)

100萬美元捐贈另加1.5萬美元規費

依2025年9月行政命令設立,透過EB-1或EB-2類別辦理。此計畫並非投資,亦不屬於EB-5法定計畫;是否適合須另行進行法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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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1. 1

    策略與計畫選擇

    我們評估家庭目標、特定國籍的簽證排期,以及直接投資與區域中心途徑的取捨,並支援對任何計畫進行獨立盡職調查。

  2. 2

    資金來源文件

    我們彙整投資資本合法來源及流向的完整、可追溯紀錄——這是任何EB-5申請中審查最嚴格的部分。

  3. 3

    投資及遞交I-526或I-526E表格

    完成投資後向USCIS遞交移民申請,符合條件時可同時申請身分調整。

  4. 4

    領事程序或身分調整

    申請核准且有簽證名額後,家庭成員於境外完成移民簽證面談,或於美國境內辦理身分調整。

  5. 5

    附條件居留

    家庭以附條件永久居民身分入境,為期兩年,期間須維持投資並創造就業。

  6. 6

    解除條件(I-829表格)

    於屆滿兩週年前的90天內,投資人遞件申請解除條件,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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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所需文件

  • 所有家庭成員的有效護照及出生證明
  • 結婚證書及先前離婚之證明(如有)
  • 詳盡的資金來源證明:報稅資料、公司紀錄、買賣契約、借貸及贈與文件
  • 追溯資金匯入新商業企業的銀行紀錄
  • 區域中心計畫的認購及發行文件,或直接投資的營運計畫書
  • 如適用較低投資金額,須提供目標就業區或基礎建設計畫資格證明
  • 各居住國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由USCIS指定醫師或移民體檢指定醫師完成的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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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Wealth 如何協助您

Legal Wealth將EB-5流程視為移民申請,同時也是一項財富規劃工作。我們協助家庭判斷此計畫是否契合其目標,支援對區域中心計畫進行獨立審查,與客戶的往來銀行及會計師共同備妥嚴謹的資金來源檔案,並與負責遞件的美國執業移民律師密切合作。由於美國永久居留意味著全球課稅及申報義務,我們會在綠卡核發前完成移民前架構、信託及傳承安排的規劃。歡迎來信info@legalwealthglobal.com。

諮詢 Legal W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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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目前EB-5的最低投資金額是多少?

105萬美元;投資於目標就業區或合格基礎建設計畫為80萬美元。上述金額將自2027年1月1日起依通膨調整。

區域中心計畫目前仍獲授權嗎?

是的。《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將區域中心計畫授權至2027年9月30日。該法案亦訂有祖父條款,於授權失效時保障部分較早遞交的申請,因此任何新投資均應確認其遞件日期與相關條款的關係。

我必須住在美國嗎?

是的。EB-5核發的是永久居留權,前提是以美國為永久住所。長期離境可能被視為放棄身分,長期出國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哪些人可以納入申請?

投資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接近21歲的子女可能受《兒童身分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保障,應及早評估。

會有哪些稅務影響?

綠卡持有人屬美國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所得課稅,並受美國贈與稅及遺產稅規定以及海外帳戶申報要求規範。強烈建議進行移民前規劃。

金卡與EB-5有何不同?

金卡依2025年9月行政命令設立,須提出100萬美元不可退還的捐贈另加1.5萬美元規費,並透過EB-1或EB-2類別辦理。EB-5則是一項法定計畫,資本以承擔風險方式投資並有機會獲得報酬。兩者風險不同,應分別評估。

最近審閱: 2026-10. 申請條件、費用及辦理時程可能變動。本資訊僅供一般參考,於所示日期審閱,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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